


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延吉高新区)于1993年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10年1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目前规划面积5.33平方公里,其中河南片为3.97平方公里的起步区,河北片1.36平方公里,明确了四至范围(吉政函[1993]180号);高新区已集聚200多家企业,先后投资建设了中小企业工业园、科技工业园暨全民创业园、IT产业园、医疗器械产业园等一批高水准的“孵化器”和特色园区,形成技术创新、鼓励创业的良好平台,为引进培育高新技术,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奠定了基础。
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我省继长春、吉林后的第三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成为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第一个国家级高新区。这是12月9日记者在州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享有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按15%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区内的企业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生产出口产品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核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免征出口关税。作为长吉图轴线上的第三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成为我国与日、俄、韩等国家高新技术交流的转接地。同时,按照国务院的《批复》要求,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未来的发展中,将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努力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将成为国家战略发展的重要区域。据了解,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格的申报工作始于2007年3月。三年来,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升格工作得到了国家科技部、省、州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特别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全哲洙,科技部部长万钢都对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升格工作予以特别关注。在全国1654个竞争“对手”中,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脱颖而出,成为此次国务院批复的2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的一个。
区位特点: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坐落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首府延吉市东部,区位优越,交通便捷。延吉市位于吉林省东部,和朝鲜、俄罗斯毗邻,与韩国、日本隔海相望,周边有11个对外开放口岸,是东北亚经济圈腹地"金三角"内的中方支点城市。
经济发展:延吉市综合经济实力始终位居吉林省县(市)第一,是吉林省唯一进入全国综合经济实力百强县(市)、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市)行列的县(市)。今年,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是在全国1654各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成为此次国务院批复的2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的一个。成为吉林省继长春﹑吉林后的第三个国家级高新区,造就了"长吉图"规划中的三个支撑点。
交通资源:延吉开发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国际空港朝阳川机场,有直达韩国首尔、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沈阳、长春、大连、青岛、烟台等航线,海路运输开通了借俄罗斯、朝鲜港口到达韩国、日本海陆联运航线,"东边道"铁路途径延吉,长珲高速公路贯穿境内,由长春至延吉的高速铁路也正在筹建当中。海、陆、空四通八达的立体交通网络,使延吉已经成为韩国、日本和北美国家通向中国东北亚及亚欧大陆最便捷的国际通道,2010年被商务部批准为"全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
延吉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在延吉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省和州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投资者。
第三条:
1、凡上级已经颁布的投资政策,我市都遵照执行;
2、凡各级、各项政策有重叠的,从中择优执行;
3、凡延吉市享受的上级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第二章:土地政策
第四条:凡市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均可分别享受以下土地优惠: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面积不超过0.5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面积不超过1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面积不超过1.5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8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面积不超过2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安置职工1000人以上的项目。
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面积不超过5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安置职工2000人以上的项目。
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面积不超过10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
(三)安置职工3000人以上的项目。
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全部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2亿元以上的项目;
(三)安置职工5000人以上的项目。
土地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投资比例的50%以上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投资者。
投资于工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根据其投资密度,均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另行确定地价优惠。
第三章:财政税收政策
第五条:凡市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均可分别享受以下财政税收优惠: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 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8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1000人以上的项目。
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2000人以上的项目。
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3000人以上的项目。
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2亿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5000人以上的项目。
财政税收政策的兑现,原则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自投产期5年内进行返还;
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自投产期8年内进行返还;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自投产期10年内进行返还。期间,国家、省、州政策有所调整,本政策将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于工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根据其投资密度,均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另行确定财政税收优惠。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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